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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注册公司浅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

2020-03-21    作者: 希明财务

苏州注册公司浅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小编汇总信息如下:

对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退回、折让或中止审核的要点是:发生的退回、折让或中止 业务的证据是否充分;数额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收回原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 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退回、折让或中止审核要点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作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其 他证据材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退回、折让或中 止的数额是否准确。审核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 票以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纳税人的销售退回 或销售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增值税处理是否准确。

⑯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 偏高无正当理由,视同销售货物、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确定其计税销售额是 否正确。

税务师的审核要点:在按法定程序确定销售额时,不能将确定的程序相互颠倒或者不 区分任何情况而直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税务师发现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 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明显偏高的,一般可通过价格核对比较和销售毛利分析 进行查证。

⑫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应 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⑬外汇结算销售额折计人民币应税销售额是否正确。税务师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采 用折合率的方法,核对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以鉴别其折算的正确性。如果发现有任 意变更折合率或折合率使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进行计算调整。

⑲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是否正确。审核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有扣除项 目;应税服务有申报扣除项目的,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可以扣除销售额 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业范围;申报扣除的扣除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 范围、是否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审核时,应核实 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的有关部门批文或经营许可证书,确定是否符合扣除销售额纳税的条 件;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及其对应的原始凭证,核实申报扣除销 售额的扣除项目是否属于扣除范围及取得有效凭证;应将纳税人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及其 账面记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申报抵扣销售额相核对,确定申报抵扣的销售额 是否准确。

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审核要点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了低税率或征收率货物、应税劳务或 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审核时,应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从投入产出和产品(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 面,严格对照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及注释,准确审核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货物适用税率是否 正确;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签订的合同、服务条款及劳务或服务提供的程序、过程和结果 等方面,严格对照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及注释,准确审核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劳务或服 务适用税率是否准确;对照纳税人从事行业或业务的实际情况,对照税法一般纳税人简单

计税法政策规定,以及申请按简单办法计税手续,准确审核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是否正确。

(2)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已发生变动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是否按税率或 征收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是否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和“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对照会计凭证,审核纳税人如何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凡未 分别设明细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的,应按 规定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审核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购进时间不同以及纳税人自增值税纳税人性质变化,有的已抵扣了销售额,有的未抵扣销售额,在计税时,有的应按适 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可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在销售时可以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也有差异。税务师应对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计算缴纳 增值税情况进行审核,以保证准确纳税和使用发票。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否准确,主要包括:一是销售固定 资产有无应按固定资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误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缴纳 增值税。具体情形主要有:销售进项税额已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自产转为自用 未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属于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范围,因未取得 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或未及时申报而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固定资产。二是销售固定资产 有无应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误按固定资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额。具体情形主要有: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自产转为自 用的并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自产转 为自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销售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时购进或自产转为 自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销售纳税人“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2013年 8月1日前购进的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或游艇;销售专用于职工福利、个人销 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进项税额未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的 “固定资产卡片”、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等方面,掌握纳税人固定 资产购置或转作自用的时间、使用情况和扣税凭证取得情况,进而确定销售固定资产应适 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应对照纳税人“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及固定资产销售当月的纳税申报表 及附列资料,审核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情况,根 据审核掌握的情况,确定应补(退)增值税税额。

2. 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一并销售的固定资产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的固 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一并销 售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属于征税范围一并销售的是否按分别核算的销售 额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 值税是否准确。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或转让合同记录的转让内容, 确定包含的固定资产种类、数量和金额,进而确定是否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及计税依据;应审 核转让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及会计核算等资料,确定应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审核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及 固定资产销售当月的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审核确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准确及应退 (补)税额。

3. 销售旧货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销售的旧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旧货范围,旧货销售是否按征收率3%减 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购进原始凭证、购进渠道,对照政 策规定的旧货范围,确定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旧货;审核“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及纳税申报资料,确定纳税人计算缴纳旧货销售的增值税是否准确。

4.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开具发票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或旧货是否按规定幵具增值税发票,有无适用征收率减按 2%的出售固定资产或旧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 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时,应将销售固定资产或旧货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相比 对,应纠正适用征收率减按2%的出售固定资产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出售固 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根据购进方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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