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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非公司内资企业登记注册须提交哪些材料?

2019-03-16    作者: 希明财务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7】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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