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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注册公司2017年度年报须知!

2020-03-21    作者: 希明财务

苏州注册公司2017年度年报须知!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条例》还规定,凡企业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帮助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时、顺利完成2017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对象。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2017年度报告主体。上述市场主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苏州注册公司年报的时间和内容。2017年度年报于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担保(投资)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生产经营情况)、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等。上述内容中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担保、社保事项中的“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和统计事项中的“女性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对外公示。除企业选择不公示的内容以外,企业年报的内容均须向社会公示。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有误,可在年报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修改,但修改前、修改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公示,因此,请企业在填报时务必认真慎重。本企业或其他社会公众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企业在填报资产状况信息时,要注意填报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六位)。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详见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从业人数、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时间和内容。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的途径和方式。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zsgsj.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通过网址“http://js.gsxt.gov.cn/index.html”直接登录该系统。登录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行填报,已注册过工商联络员的即可从“工商联络员登录”模块登录,未注册过的先按要求进行“工商联络员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请点击“工商联络员变更”)。注册成功以后,通过“工商联络员登录”(申领过电子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从“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进入申报,选择“年度报告填写”即可进行年报内容的填写,选择“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即可进行即时信息公示内容的填写。
登录该系统需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版本不符合要求,将无法正常填报,请在申报前检查浏览器,不符的请先升级(具体详见附件2)。
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系统提示已成功申报即完成年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再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五、对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和即时公示义务的企业如何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和责令的期限内未完成即时信息公示的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补报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后应当向发照的登记机关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后,系统将自动恢复为正常状态,但原信用记录将被保留。连续三年未按时申报并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企业将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六、对在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的处理。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企业改正公示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发照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原信用记录将被保留。
七、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恢复在原登记场所经营或办理变更经营场所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发照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确认后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原信用记录将被保留。
全市各级年报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苏州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年报咨询服务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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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8013619555(微信同号)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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